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實施辦法》、廣東省學位委員會制定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教育部制定的《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院本科各專業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所列專業的學科門類,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一章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學校成立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1-15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書1人。
第四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規定。
2.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所列專業的學科門類,審定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名稱。
3.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4.撤消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學士學位。
5.研究和處理授予學士學位工作中出現的争議和其它事項。
第二章 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
第五條 普通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品行端正者。
2.完成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并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經審核準予畢業者。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者。
2.思想品行鑒定不合格者。
3.畢業前仍有未解除的行政處分者。
4.作結業處理者。
5.累計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0者。
6.考試作弊者。
第七條 由于考試作弊不得授予學士學位者,在處分下達之後學習期間,未再受到任何處分,且在畢業前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1.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本人為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中國科技核心或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及其以上收錄的期刊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1篇(含)以上;
2.取得攻讀國内外高校(國外大學須是國家教育部承認學曆的)研究生資格;
3.個人或者團隊(5人(含)以内)代表學校在省級(含)以上學科競賽(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公布的項目)或課外科技文化活動比賽中獲得二等獎(含)以上獎項;
4.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5(含)以上;
5.被學校認定為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現或為學校做出較大貢獻者。
第八條 超标準學制留校修讀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在标準學制内未完成學業,或累計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0者,可在彈性學制規定的最長年限内繼續修讀以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由本人向學校書面申請授予學位,并由相關院(系)審查,教務處審核,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申請次數隻限一次,審核不通過者,不再授予學位。
第三章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第九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1.由教務處按照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及本辦法的規定,逐個審核應屆畢業生曆年學習成績及畢業鑒定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2.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審定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3.公布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4.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章 其它
第十條 已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在畢業離校前發現有嚴重違紀行為,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可撤銷其學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已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在畢業離校後發現其在學位授予中徇私舞弊,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可撤銷其學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廣東财經大學華商學院學士學位管理細則》(華商院〔2018〕36号)同時廢止。我校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