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财政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粵教助〔2020〕6号)《廣東省财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财規〔2021〕1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國家獎助學金特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助學金)。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二年級及以上特别優秀的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出資設立,用于獎勵二年級及以上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獎勵優秀學生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在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國家獎助學金評審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副校長擔任。成立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學生處處長擔任,成員由黨委、學生處、财務處、教務處、團委的主要負責人和各學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領導組成。學校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全面部署學校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對初審名單進行審查和審定。
第四條 學院(系)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由學院(系)負責領導(例如:學院/系學工副主任)擔任組長,成員由輔導員、班主任及學生代表組成。院系工作小組負責學院系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對院系學生名單進行初步審查。院系根據學校的評審辦法制定具體的評選細則和院系成立的評審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報學生處備案。
第三章 國家獎助學金獎勵标準和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國家助學金按照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等級分檔資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為2-3檔,原則上人均不低于人均3300元/年,具體标準根據當年家庭經濟困難認定人數确定。
第六條 申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評審學年度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不低于前50%;
(七)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八)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其中,申請國家獎學金應同時符合條件(一)至(五),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應同時符合條件(一)至(四)和(六)、(七),申請國家助學金應同時符合條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除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級要求:二年級及以上年級。特殊學制的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層次确定參與相應學段的國家獎學金評定,原則上從入學第六年開始不再具備本專科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
(二)成績要求:當學年獲學校優秀生一等獎、績點在3.5以上(含)、成績排名在本年級本專業前10%的學生可以提出國家獎學金申請。在校期間不得有考試、考勤處分、通報批評、曠課等違紀記錄。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含30%)的學生,須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申請時須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經學校審核蓋章确認。
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别優秀。具體為: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産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産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由教育行政部門承辦的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獲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争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号;
8.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除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二年級及以上年級。
(二)在校期間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測評排名在本年級本專業(方向)學生前40%、績點在3.0以上的學生中按綜合測評分數高低評定。
有下列情況者,不能參加評選:
(1)未能在學習生活中主動承擔各項工作任務、發揮先鋒模範作用、表明公平正義立場、旗幟鮮明的向不文明、不安全、不守紀現象作鬥争。
(2)有故意遲到、曠課、夜不歸宿記錄的,或違反校規校紀者受全校通報批評及以上者;
(3)有課程考試(考核)不及格者或體育不達标者;
(4)不誠實守信或在綜合測評中弄虛作假者。
(5)未完成校内外志願公益活動2次。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高尚,完成校内外志願公益活動2次;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家庭經濟困難(教育廳認定),生活儉樸。
5.評選當學年不得有考試、考勤處分、通報批評、曠課等違規違紀。
第四章 國家獎助學金申請
第十條 秋季學期入學後,按照學校的通知要求,符合條件的學生于9月30日前登陸省教育廳指定學生資助管理系統網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請,按照系統提示填寫确認相關信息,上傳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按程序辦理相關獎助學金手續。學生提出申請必須實事求是根據自身條件填寫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實、可信、準确。
第十二條 同一學年内,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和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章 國家獎助學金評審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由學生處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差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四條 評審程序
1.班級評議
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各班級在輔導員的指導下,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議小組,小組成員由輔導員、班長、團支部書記等學生幹部以及班學生代表組成。學生代表不少于5名,評議小組的人數應不少于全班人數的20%,其成員名單在班級公示,按時間要求确定名單并報備予以檢查。
評議小組應以對全班學生高度負責的态度,對每個申請國家獎、助學金學生認真評議,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應在經過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評選。班級評議結果應在班級公布。
2.院系審核、公示
各院系學生工作副主任對本院系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負全責,應和本院系其他學生工作小組成員對各班級評議結果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集體讨論确定初審合格者名單。各院系将初審合格者名單在本院系公示3個工作日,确保此項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3.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
各院系要規範工作流程,嚴格把關,并将評審結果由學工負責人簽名報學生處。學生處彙總各院系的初選名單,統一進行審核,經學校評審委員會評議,推薦獲獎、助學金名單,并在校内公示5個工作日。
4.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評審
學校評審委員會評審推薦名單報送學校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并在全校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按教育廳要求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 學生對評審過程有異議的,可在學院(系)公示期間向學院(系)評審工作小組(申訴委員會)提出投訴或舉報;學院(系)評審工作小組(申訴委員會)應在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學生對學院(系)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向學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申訴委員會)進行嚴格的調查和複審後給予答複。
第十六條 經學校評定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名單,按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學校認定的國家助學金名單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備案。
第六章 獎助學金的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獎助學金的發放、第十七條 學生處會同财務處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國家獎學金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國家勵志獎學金頒發廣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國家助學金分秋、春兩季發放,每季各發一半給受助學生。獲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再給予發校内獎學金,隻授予相應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學校對國家獎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做好資金監管,确保資金安全。國家獎助學金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審計、檢查和監督,同時接受學校有關部門、全校師生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學生處按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加強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面應用的通知》(粵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時錄入、審核、提交國家獎助學金數據。同時加強管理,确保數據精準、學生信息安全,堅決防止學生信息洩露現象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對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流程執行、進展和效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紀律,堅決糾正和查處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中的違紀問題。學校學生處公布和設立專項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群衆的舉報和投訴,接受全體師生的監督。對違規違紀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學院(系)明确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中突發事件輿情應對工作,增強國家獎助學金評審輿論引導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及時性、有效性,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明确事件處理和督辦落實工作,做好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熱點輿情上報、發聲、跟蹤。
第七章 受獎助學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處和各學院(系)要及時宣傳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的先進事迹,充分發揮榜樣的引領示範和勵志教育作用,教育國家助學金獲得者勤儉節約、自強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要做好對受獎助學生的日常管理,各學院輔導員(班主任)應掌握受獎助學生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為培養受獎助學生的感恩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增強其自立、自強、自助的意識,學校組織受獎助學生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參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動,以積極的态度回報學校和社會。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條 有吸煙酗酒、鋪張浪費及其它把國家獎助學金用于非學習、生活所需的不适當開支者,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有違法行為者,虛報家庭經濟狀況或有其他誠信缺失而獲得資助者,一經發現,即終止資助,并退還所獲資助。
第二十六條 因各種原因休學、退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停發國家獎助學金;延長學業年限者不再享受國家獎助學金。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