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風學風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學生學習、生活的良好環境,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健康成才,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有關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本着以教育為主、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
第三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分為五個等級: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夠不上處分條件,應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對入學尚未取得學籍的新生,違紀處分為前四種,嚴重違紀(達到有正式學籍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條件)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本規定中的給予某一級别“以上處分”、“以下處分”包含該級别處分。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是12個月(畢業班學生可以是6個月至12個月)。處分期從違紀事實被發現之日計算。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處分期内有立功表現的,可向作出處分的部門提出申請提前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延長察看期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如實主動揭發、檢舉他人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查有屬實的;
(二)自動終止違紀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紀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由于受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五條 屢次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
(一)再次違法、違規、違紀的;
(二)對揭發人、檢舉人、證人進行打擊報複的;
(三)違紀後拒不認錯,推卸責任,誣陷他人,态度惡劣的;
(四)故意拖欠賠款的;
(五)群體違紀中的主要發動者、組織者;
(六)有多種違紀行為者;
(七)其它應從重處分的情形。
(八)處分期内再次違反紀律須給予處分的,可按照當前等級較重的處分遞進一級,直至開除學籍。
第六條 受警告以上處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評優評先、出席黨、團、學代會及擔任學生幹部資格。
第七條 本規定所列舉行為,觸犯法律者,交公安或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八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和中國共産黨領導,破壞社會安定和民族團結、擾亂校園秩序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開發表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國家安定團結的文章、演說等,經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經教育後有明顯悔改表現者,可酌情減輕處分;
(二)印刷、書寫、張貼、散發非法宣傳品,制造謠言煽動群衆制造混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加未經批準的示威遊行,擾亂社會穩定,幹擾正常校園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組織、領導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組織、加入非法社團者,除解散社團外,對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組織、開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不準組織同鄉會、老鄉會等非法組織。凡是此類非法組織的組織者或會長,一經查實,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在校園中帶頭起哄,煽動同學鬧事等故意制造不穩定因素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故意制作、儲存、發布、傳播暴恐音、視頻以及紙、網材料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故意觀看暴恐音、視頻以及紙、網材料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公安部門處以警告或罰款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受到拘留處罰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傳染病防疫法律法規政策造成疫情防控後果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謊報瞞報行程、擅自進出校門,不服從隔離管理、翻牆鑽洞私自出入校園等違反學校疫情防控要求、文件精神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凡私自組織、參與違法違規商業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擾亂學校教學管理秩序、損害他人身體或造成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未經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除追回贓物或按價賠償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造成損失在5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在501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1001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在2001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未遂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二)團夥作案的首要分子,從重處分。
(三)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為他人窩贓、銷贓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拾獲财物據為己有等侵占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一條 損壞公共設施和公共環境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故意損壞學校公共設施者,除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外,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凡是故意破壞消防器材者從重處分。
(二)在校園内随意亂塗亂畫,張貼海報廣告,污染校園衛生環境,除責令恢複原貌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因過失造成學校公共财物損失較輕者,給予批評教育并照價賠償;因過失造成學校公共财物損失較重者,除照價賠償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擾亂課堂、食堂、學生宿舍、圖書館、活動會場等公共秩序者,給予警示教育和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互聯網或校園網使用規定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者,制作、查閱、複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信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系統功能或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删除、修改、添加等,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以各種手段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網絡、利用系統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統安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使用軟件或硬件手段盜取他人口令、帳号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以盜竊論處;
(五)在互聯網上下載、粘貼淫穢文字、圖畫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處分,重犯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在互聯網上發布、粘貼失實的、惡意攻擊他人言辭内容者,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重犯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違反互聯網使用規定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策劃、參與打架鬥毆,或提供兇器、作僞證;欺淩、毆打他人等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策劃:
1、策劃校内人員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策劃校外人員到校内打架肇事者,從重處罰,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打架鬥毆:
1、參與打架鬥毆給予嚴重警告以上;造成傷害的,根據傷情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2、持械者,先動手者,二次以上打架者,聚衆打群架為首者、用言辭侮辱或其他方式蓄意挑起打架者,均從重處理。
(三)袒護:
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緻使毆打事态發展并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性質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僞證:
故意為他人打架作僞證,并給調查造成困難的目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因作僞證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
1、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一人有以上二款行為者,數行為并罰。
(七)打人緻傷者,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均需賠償受害者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如不按期支付賠償費,從重處分。
(八)沖擊他人宿舍或教室等場所而打架的,參照以上相關條款規定從重處分。
(九)欺淩、毆打他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道德規範、文明公德,行為惡劣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購買、借閱、發售、出租、制作、複制、浏覽、傳播淫穢書畫刊物、聲像及封建迷信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塗寫,張貼淫穢文字圖畫、惡意攻擊他人言辭内容者,除責令恢複原貌外,給予記過處分,重犯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性騷擾、偷窺、偷拍他人隐私和在公共場所裸露自己身體等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破壞他人婚姻、家庭或玩弄異性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寫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隐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郵件書信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轉借學生證、圖書證等有效證件,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擅自改動成績、評優中弄虛作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假冒、僞造證件、證明、票證、公章、請假條、出入證等證照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使用上述證件、證明、票證、公章、請假條、出入證等證照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辱罵值班人員,拒絕或阻礙他人執行校規校紀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對于惡意拖欠學校學雜費,經教育無效者,給予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十三)在教學樓、圖書館、行政樓、廣場(球場)、宿舍樓、校道等公共場合作出明顯與大學生形象不符行為、違反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上述行為還嚴重損害社會公德、違反公序良俗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不準在校内打麻将、賭博、酗酒,不準在校内公共場所抽煙,嚴懲吸毒者,違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校内打麻将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賭博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二)在校内酗酒、聚衆飲酒、酒後鬧事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賭博的主要組織者,除沒收賭具、賭資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不準在寝室内、圖書館、教室等公共場所抽煙,違反者給予警告處分。
(五)吸食、藏匿、攜帶、傳送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學生宿舍紀律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午休、晚自修、晚休時間内下棋、打撲克、奏樂器,玩電腦遊戲、放音響等産生噪音影響他人學習、工作和休息,給于通報批評處分;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夜歸、夜不歸宿或不按時熄燈者給于通報批評;對每學期夜歸累計三次以上或者夜歸時喧鬧影響他人休息或報假名、假專業、假宿舍房号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私自調換宿舍者,除責令恢複原位外,并給予警告處分;私自占用書桌、床位,除責令恢複原位外,經教育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将宿舍出租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在宿舍區推銷、售賣商品者,除收繳商品外,按照前文第九條處理。
(四)未經批準在學生宿舍留宿他人者給予警告處分,重犯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在外租房,經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未經學校批準擅入學生宿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擅入女生宿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在宿舍區或周圍放煙花、鞭炮、孔明燈,燃燒物品,向樓下、地面擲酒瓶等物品,攜帶、收藏易燃易爆物品、刀具、槍支或其它危及他人生命或财産安全的危險物品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八)在校内因用火、用電不當造成火警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火災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賠償損失。在宿舍内違規使用煤氣爐、酒精燈等明火者,違反用電規定私接亂拉電路者,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如:電飯鍋、電磁爐、電熱棒、熱得快、電冰箱、電熱取暖器等(參見<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學生宿舍管理規定>)者,除收繳違規物品外,給予記過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并賠償損失。
(九)在宿舍内飲用含酒精飲品,一經發現給予警告處分,重犯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酗酒、聚衆飲酒及酒後鬧事者按前文第十六條第二項處理。
(十)不準私自拆封、改裝、破壞冷、熱水表,違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并賠償經濟損失;偷電或私自使用消防用水電者,給予記過處分。
(十一)學生宿舍樓均由學院統一安裝校園網,學生不能使用其它網絡接入模式和私自拉接網線。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在宿舍内收留、飼養寵物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人員傷害等不良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三)其它違反學生宿舍有關管理規定而本規定未列舉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可參照類似條款執行。
第十八條 學生入伍參軍,在服現役期間受到部隊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判刑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的暫行規定》,不予複學,給予取消學籍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一學期内無故曠課累計學時達到下列者,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
(一)10~19學時,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二)20~2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三)30~3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40~4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五)50~5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60學時以上,按退學處理;
代課行為一經查實,第一次雙方均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簡稱課程,下同)的考核(包括考試和考查)作弊者,按《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教育考試違紀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定:
(一)考試作弊行為按《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教育考試違紀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給予認定。
(二)在校内組織的考試中作弊的,除下列第(四)款認定的情形外,一律給予記過處分。
(三)參加省市、國家教育機構和資格認證機構統一組織的考試中作弊的,除下列第(四)款認定的情形外,一律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四)在各級各類考試中,請他人代替考試、代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偷竊試卷或通過其他方法偷竊試題内容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已有作弊被處分記錄再實施作弊行為的,第二次作弊行為加重處分:
1、已有作弊被記過處分記錄,第二次作弊實施上列第(二)款作弊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第二次作弊實施上列第(三)款作弊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已有作弊被留校察看處分記錄,第二次作弊實施上列第(二)或第(三)款作弊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術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違紀管理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處分的權限: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者,由各院系填寫“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學生違紀處理意見審批表”,經讨論決定,由系主任簽字,報學生處審批(屬考試作弊和曠課給予學生處分的,報教務處審批),由各院系按統一格式行文,并将處分決定書報送學生處、教務處備案;
(二)給予學生記過處分者,由各院系填寫“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學生違紀處理意見審批表”,連同相關材料報送學生處審核(屬考試作弊和曠課給予學生處分的,報教務處審核),報主管院領導審批,由學生處行文(考試作弊和曠課給予學生處分的,由教務處行文);
(三)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者,由各院系填寫“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學生違紀處理意見審批表”,連同相關材料報學生處審核(屬考試作弊和曠課給予學生處分的,報教務處審核)并呈報主管院領導同意,提交學院院務會議研究決定,由學院行文;
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由學院辦公室報省教育廳備案。
(四)對尚未取得學籍的學生,須給予取消入學資格的,由各院系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和學生處共同審核,報主管院領導提交院務會議研究決定,由學院行文。
第二十二條 處分的程序:
(一)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二)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具體的調查取證工作由有關部門會同各院系共同進行。
(三)學校相關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内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及時調查清楚。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将有關材料送交學生處,由學生處與學生所在系按規定處理。
(四)畢業生離校前犯有錯誤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不準正常畢業,由所在系繼續察看,待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後再發給畢業證書。
(五)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1、學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六)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學生所在院、系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學生的權益:
(一)對複雜、疑難的案件,并且要作出取消學籍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經當事人的請求,學院可以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進行調查。
(二)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依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享有申訴權利,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照《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四)解除記過及以下處分,處分期滿或其他符合其他解除條件的,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二級院、系審核,報處分決定部門批準,由處分決定部門發文解除。
解除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期滿或其他符合其他解除條件的,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二級院、系同意,報送相關材料到學生處(教務處)審核,由學生處(教務處)呈報主管院領導同意,經學院校長辦公會批準後學院發文方解除。
第二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自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天内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如處分前獲國家助學貸款,應通知有關銀行按規定處理。
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