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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 學生學年綜合測評辦法

2022年11月14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推進學生學年綜合測評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引導學生全面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綜合測評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與志願公益、學業科研、綜合素質三項。以一百分測算,其所占權重分别為25%、60%、15%。

第三條 綜合測評的結果是優秀生評選、獎學金評定及評優入黨、畢業鑒定、擇優推薦就業的主要依據。


第二章 思想品德與志願公益


第四條 思想品德與志願公益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減分三部分構成,基本分為70分,在此基礎上進行加分和減分,總分不超過100分。

第五條 思想品德加分含以下五項: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修養,積極參加學校黨務部門組織舉辦的黨、團、學的思政教育講座、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活動、比賽、競賽等每次加1分,二級學院黨務部門組織舉辦的每次加0.5分,累計加分超過5分無效,參加思政教育培訓班順利結業加2分,獲優秀學員稱号的學生加4分。

(二)積極協助學校管理、教育、服務全校師生,擔任服務學校和各部門批準設立的非興趣學生組織(社團)工作人員(學生骨幹),參考服務年限和崗位職責,按照以下四類情況加分(考核不合格不加分,服務多個學生組織的按照最高職務加分):

1.學校主要學生骨幹,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加10分,包括:校學生團委書記、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校社團部負責人

2.擔任學生骨幹滿三年的各級學生組織主要負責人,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加8分,包括:校級組織常委團成員、學院學生組織常委團成員、校級、學院挂靠組織常委團成員和各班長、團支書(各班長、團支書任職滿一年即可)

3.服務學生組織滿兩年的各級學生組織部門負責人,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加6分,包括:校級、學院及挂靠組織的部門負責人

4.任職滿一年各級學生組織的工作人員,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加4分,包括:校級、學院及其挂靠組織的工作人員和各班副班長、副書記及班團委員。

(三)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模範地遵紀守法,道德高尚,無私奉獻,自律自強,刻苦學習,熱心公益、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行為并獲得各單位、部門、政府、組織表彰的,按以下規定加分:獲得各二級、系等部門表彰者加3分,受學生處、教務處、團委、黨辦等學生管理部門表彰者加5分,受學校或廣州市政府(含增城區政府)表彰者加10分,受省部級以上表彰者加20分,受以上單位通報表揚的,加1分、2分、3分、4分。

(四)獲學校“先進班集體”、“紅旗團支部”和“先進基層黨支部”的每人分别加1分。

第六條 志願公益加分含以下三項,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

(一)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内志願公益活動每次加1分,校外志願公益活動每次加2分。非學校組織的由學生處認定。

(二)參加學校組織的“三下鄉”活動和“回訪母校”活動每期加3分。

(三)參加無償獻血者第一次加3分,第二次加5分。

第七條 思想品德表現的減分有以下四項。

(一)凡違反校規校紀,受書面通報批評一次扣10分;受警告處分一次扣20分;受嚴重警告處分一次扣30分;受記過處分扣40分;受留校察看處分扣50分。

(二)因違反黨紀團紀受黨内團内通報批評一次者扣10分;受黨内團内警告一次扣20分;受黨内團内嚴重警告一次扣30分;受黨内團内撤職處分者扣40分;受留黨留團察看處分扣50分;受開除黨團籍處分者扣60分。

(三)凡政治學習、組織生活、公益勞動、文體賽事、講座論壇和其他規定必須參加的集體活動,未經請假批準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未能完成義務勞動等規定任務者,每次扣2分。

(四)上課遲到一次扣3分,曠課一節扣6分。


第三章 學業科研


第八條 學業科研由學年學習成績基礎分、加分兩部分構成,兩項總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第九條 學年學習成績基礎分的算法為:學年學習成績平均分=學年績點×10+50。

第十條 為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科研活動、學科競賽,提升專業技能,有如下表現者,加分如下:

(一)科研活動:

1.在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或作品者(不含增刊和論文集且要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加分如下:在本校學報或其它市(廳)級學術刊物上發表者,每篇加5分;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者,每篇加10分;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者,每篇加15分,以上發表行為中第二、三作者,或增刊、會議論文參照本款約按1/2加分。既參加各級學術競賽獲獎又在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的論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項加分,不重複加分,各類發表在報刊上的文化作品、書畫作品在綜合素質模塊加分。

2.獲得學校年度科研立項後按時結項者,項目主持人加5分,位列前四名參與者加2分;參加多個科研項目者以最高加分項加分,不重複加分。獲得國家發明專利證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證書的加12分。

3.凡因剽竊他人成果等違規行為而獲獎、發表學術論文或獲得科研立項結項之一者,一次扣20分,扣完加分為止,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發表論文或作品者須提供原件,經審核确認後退還本人,複印件留存備查。

(二)學科競賽

1.系級學科競賽、活動參加者加0.5分,校級學科競賽參加者,每次加1分;代表學校參加省級以上學科競賽者,每次加2分;

2.凡在學科競賽中獲獎者,加分如下:獲系級學術競賽、活動一二三等獎(名)分别加4、3、2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1分。獲學校或市(廳)級一、二、三等獎(名)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2分;獲省(部)級一、二、三等獎(名)分别加8分、7分、6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3分;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别加12分、10分、8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4分;參加學科競賽者,以競賽組織者提供的通知或證明材料為準;獲獎者以獲獎證書原件為準。

(三)專業技能

1.獲得國家教育部、人社部、工信部頒發的各專業從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能等級證書、職稱證書等加6分,獲省教育廳、人社廳、科技廳加4分,其他部門頒發證書加分不得超過2分。

2.凡在專業技能競賽或在綜合競賽中的專業技能賽(如“挑戰杯”的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中獲獎者,加分如下:獲系級一二三等獎分别加4、3、2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1分。獲學校或市(廳)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2分;獲省(部)級一、二、三等獎分别加8分、7分、6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3分;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别加12分、10分、8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4分;參加學科競賽者,以競賽組織者提供的通知或證明材料為準;獲獎者以獲獎證書原件為準。

(四)參加國際國内重要比賽、競賽、會議、活動中獲獎且在上文沒有明文規定的,由學生處會同有關部門商定,加分不超過12分。

第四章 綜合素質


第十一條 綜合素質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減分三部分構成。

第十二條 綜合素質基本分為60分,在此基礎上進行加分和減分。

第十三條 綜合素質加分有以下兩大類,累計加分不超過40分:

(一)文體類:

1.參加各院系文藝演出及各類體育運動比賽者(含院系選拔賽),每人每次每項2分、獲前三名者每次每項分别另加4分、3分、2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1分

2.參加校級各種文藝演出及各類體育運動比賽者,每人每次每項加3分,獲前三名者每次每項分别另加5分、4分、3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2分;

3.參加省級文藝演出及高校體育運動比賽者,每人每次每項加4分,獲前三名者每次每項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4分。三大球類比賽的隊員每次比賽另加2分;

4.參加田徑、遊泳等比賽并破校、省高校、全國大學生紀錄者,每人每次每項分别再加10分、20分、30分;

5.參加國家級文藝演出和高校體育運動比賽者者,每人每次每項加8分,獲得一、二、三等獎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10分;

以上“每次”是指一個賽季、賽段結束并評獎,“每項”是指體育、表演單項結束并評獎

(二)人文類:

1.向校内各類官方廣播、網站、微信、微博等網媒投稿并被錄用的第一作者,每篇加1分;向校内各類官方雜志、刊物、報紙等紙媒投稿并被刊用的第一作者,每篇加2分;向省級和國家級各類官方雜志、刊物、報紙等網、紙媒投稿并被刊用的第一作者,每篇分别加4分和6分,屬自身工作職責的加分減半,轉載、轉發、改編、摘抄等非原創的不加分。

2.參加各院系、學校組織的各類征文比賽、辯論賽、演講比賽、知識競賽、創新創業競賽、挑戰杯(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等提升學生綜合素質的比賽,每人每次每項加2分,獲各院系一、二、三等獎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1分;獲校或廳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2分;獲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别加7分、6分、5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3分獲省級以上一、二、三等獎分别加10分、9分、8分其他名次及優秀獎加6分。

3.凡參加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舉辦的各類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學生,獲得校級及以上立項的所有參與者加5分,結項時所有參與者中,國家級項目加10分,省級項目加5分;第一負責人在立項和結項時再加5分。

(三)凡是作為學校組織的校内文娛比賽、體育比賽、人文競賽和其他比賽觀衆的,加1分。

)參加學校及各院系組織的線上線下科技與人文素質教育講座每次加2分,累計加分不超過20分。

第十四條 綜合素質的減分有如下三項:

(一)凡學校和各院系要求統一參加的活動而不參加者,每次扣5分;

(二)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其他競賽中有不服從裁判,幹擾演出或比賽順利進行者,每次扣10分;

(三)體育未能達标者扣5分,無故不參加達标測試者扣15分。


第五章 綜合測評的程序


第十 每位學生必須實事求是地按綜合測評的三大項内容寫出一學年的書面總結,并按統一表格填寫各成績分、基本分、加分、減分,然後交評定組讨論并做好讨論記錄。

第十 各班在班主任或輔導員的指導下,成立由上任、現任班長團支書及普通學生代表等共5-9人(單數)組成的一級測評組。主要任務是:收集每位學生的獎懲材料,逐一核對每位同學的考試成績,核準基本分、加分、減分。算出各位同學綜合測評總分。

第十 各院系成立由年級主任或老輔導員、系級學生幹部組成的二級測評組,負責核定各班級測評結果并報系主任審核,向全體學生公榜。第一榜允許學生在3天内提出質疑,如确有錯漏,應予更正;第二榜,如仍有疑問,可以在3天内提出,核實更正後公布第三榜,并報學生處。

第十 凡屬同一件事,同一項比賽或同一篇論文等同時獲得多項加分或多項減分的,以最高加分或減分計算,不累計加分或減分;活動舉辦方的學生幹部不得因該活動加分、獲獎,特殊情況應在活動結束後說明、公示、接受咨詢。

第十 凡綜合測評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條 綜合測評每學年度進行一次,測評成績一式兩份,一份由各院系保存,一份送交學生處存檔備查。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綜合測評程序

第二十 各部門、各院系、各學生團體主辦的活動是涉及綜合測評加分的,但在以上條款中沒有明确規定的,學生處會同有關部門(院系)商定、核準加分規則,主辦方有義務為參加學生提供有效證明材料,不得自行制定、公布加分規定

其他校外比賽活動加分的,各院系在每年的7月1日前報學生處,統一制定全校的加減分細則。

第二十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最終解釋、指導實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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